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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平度市法院立案庭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原告柳某被当地律师邀请入群。后被告刘某入群并成为群主。刘某发布《群公告》:“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一直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问题。后柳某两次发布无关消息,被刘某移出该群。为此,柳某以刘某侵犯名誉权纠纷,诉至平度法院,青岛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
 
莱西法院认为: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按,法院认为本案是情谊行为,即友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不属于法律纠纷,故予以驳回。初看法院言之有理,细究则颇有问题。第一、情谊行为,一般是指朋友之间的私下聊天,海阔天空,合着谈,不合则散,但本案是法院立案庭成员组成的微信群,所涉及的立案诉讼业务,显然是公务性质的群(可以参考民事职务行为的认定,与职务关联即是)。如果群友被踢,则会失去了解公务信息的权利,有实质损失,故本案不属于情谊行为,而是一个微信群下的合同或侵权行为。第二、公务群也要管理,群有群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群员调皮捣蛋,影响公务的,群主也可予以处罚,包括踢人。但若仅仅是意见不同,而发生争执,则有包容义务,不能随便踢人。
 
上述两点,第一个是程序问题,第二个是实体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受理案件,再实体上审理踢人是否合理,作出支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本案,法院是从程序上驳回,将有公务性质的行为认定为情谊行为,显然有误。又程序上驳回,是不收取诉讼费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法院程序驳回,理据已不足,又不退费,岂非一误再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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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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