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2018年5月,平度市法院立案庭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原告柳某被当地律师邀请入群。后被告刘某入群并成为群主。刘某发布《群公告》:“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一直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问题。后柳某两次发布无关消息,被刘某移出该群。为此,柳某以刘某侵犯名誉权纠纷,诉至平度法院,青岛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
莱西法院认为: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按,法院认为本案是情谊行为,即友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不属于法律纠纷,故予以驳回。初看法院言之有理,细究则颇有问题。第一、情谊行为,一般是指朋友之间的私下聊天,海阔天空,合着谈,不合则散,但本案是法院立案庭成员组成的微信群,所涉及的立案诉讼业务,显然是公务性质的群(可以参考民事职务行为的认定,与职务关联即是)。如果群友被踢,则会失去了解公务信息的权利,有实质损失,故本案不属于情谊行为,而是一个微信群下的合同或侵权行为。第二、公务群也要管理,群有群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群员调皮捣蛋,影响公务的,群主也可予以处罚,包括踢人。但若仅仅是意见不同,而发生争执,则有包容义务,不能随便踢人。
上述两点,第一个是程序问题,第二个是实体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受理案件,再实体上审理踢人是否合理,作出支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本案,法院是从程序上驳回,将有公务性质的行为认定为情谊行为,显然有误。又程序上驳回,是不收取诉讼费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法院程序驳回,理据已不足,又不退费,岂非一误再误乎。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