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尼斯的翻包检查园规,由来已久。2017年11月15日起,规定“(游客)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因此,园方工作人员发现游客带有零食嫌疑的,要求在园外处理掉,或者花钱寄存(一天寄存费80元)。园方的禁止携带食品,自称为了保障园区的卫生环境,但游客普遍认为是在垄断食品市场,故园区内的食品价格奇贵。
窃以为,园区的禁止携带食品与翻包检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于禁止携带食品的园规,消费者不满,可以不去园区消费,市场会调节。但是,翻包检查的检查物品权力,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迪士尼作为一家企业无权做出此种规定。翻包检查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向社会道歉。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检查、搜查公民所携带包的权力,都是来自法律法规的赋权,譬如火车站、地铁站为了安全,检查包裹。而迪士尼自我扩权,对消费者作有罪(零食)推定,进而自说自话,检查消费者的包,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所制定的检查程序,也因为违法而无效。故本案的官司,消费者胜诉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