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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邦物流发生一起快递责任事故。李女士通过德邦物流,快递一个包裹从辽宁到长沙。不料,包裹被误送到旧衣回收厂销毁了。该包裹重27公斤,是李女士的家当,最后只找回3公斤左右(李女士在回收厂的员工宿舍找到了台灯、插座和专业书等部分物品),运费是400多元。德邦物流的站点负责人回应,快递员刚入职一个多月,没有仔细辨别面单,误以为旧衣回收,所以才把它送到旧衣回收厂。关于赔偿,李女士说包裹价值15万元,德邦物流先说赔偿300元,后要求李女士提供清单,按清单赔偿。

 

此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事实问题,第二法律问题。

事实问题,即包裹的实际价值为几何?这么大的一个包裹,要当事人出具全部清单,并且找出价格,是不现实、做不到的。寄件人只能根据回忆,以及根据回收厂的监控,拆包裹人的证言,大致确定物品样数。这些物品,除了普通消费品外,还有一些纪念意义的,则要精神赔偿。所以,双方还是可先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去评估,但已经没有原物了,评估只能根据照片等,参照以前的买价与现在是市场价,确定损失价值。故从举证方面而言,寄件人是吃亏的。以后发包裹时,最好拍个照片,留为证据。

 

法律问题,即按照什么标准赔偿?物流公司的快递单背面,都有一个格式条款,即限制赔偿责任条。一般的物损是根据寄件价的几倍或根据重量来赔偿的,赔偿的金额很低。之所有如此,是因为快件多、收费也不高,如果全赔是赔不起的,于是赔偿责任限制。但是该格式条款,是针对一般的快件承运风险而言的,如果是快递员故意或重大失误造成快件损毁的,该条款可认定无效,然后赔偿实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及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员人为责任,造成包裹销毁,属于重大过失,应该赔偿实际损失。

 

所以本案的最终解决是,当事人提供清单,依法评估,原价赔偿。无法提供清单,可以综合其他证据,酌情认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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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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