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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询意见。读了以后,对其中的第27条、29条很不满意。因为根据这两条,正常人还是可能被公权力送到精神病院去,而由医生来主宰精神病与否,直接剥夺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违反法治原则,实践中更会出现“官员主宰医生,医生主宰病人”现象,因此这两条非改不可。

 

且看这两条文,第27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这条规定的问题是:其一、精神病人的“危险性“模糊,难以界定,实际上有无危险还是执法者说了算。其二、直接住院治疗,过于武断,缺乏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可修改规定为“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可以暂时采取强制措施,送精神病鉴定机关鉴定,经鉴定并由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可以实施非自愿治疗,经鉴定或法院特别程序确认不是精神病患者的,应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29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复诊要求后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复诊结论。

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技术手段。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在7日内完成鉴定。”

 

该条规定,把疑似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都交给医生处理决定,违反法治原则,宪法上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且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对病情作出专业判断,而不应直接处分公民基本权利。因此该条可修改规定“对精神病诊断不服的,可以复诊、鉴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复诊、鉴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特别程序确认患者是否限制或无民事能力(即是否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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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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