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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特点是,对于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没有起诉杀人犯,要求其赔偿,而是起诉杀人犯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并且成功获赔195万(主要是两个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每个死亡赔偿金是94.352万元)。换言之,不起诉侵权,而起诉违约,是正确的诉讼策略选择。因为如果起诉侵权,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不赔死亡赔偿金,那么获赔的只是几万丧葬费。而起诉违约,可以获赔全部损失。
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判决书记载是:“2017年3月11日16时26分许,被害人张某与其母邵婵,在青岛市城阳区家佳源超市门口搭乘王志远驾驶的出租车前往青岛市城阳区前桃林社区,途中,王志远与邵婵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王志远遂驾车载张某、邵婵返回起点并要求两人下车,邵婵明确表示拒绝下车并要求王志远将其两人送至目的地,王志远恼怒之下,将两人载至青岛市城阳区西旺疃社区北边山坡下,持石块先数次击打邵婵头部,后数次击打张某头部,致两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王志远是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该出租车登记在被告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名下。”
本案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对外而言,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青岛出租车公司,故出租公司要先对外承担违约责任,后对内可向挂靠人追偿。《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旅客对于死亡没有重大过失,故出租公司要赔偿全部损失,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正确。
如果以侵权诉讼起诉,还涉及到职务行为的争议。司机杀人当然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只是与履行职务相关,此时,出租公司作为单位承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本案以违约起诉,巧妙避开了此争议。当然,并不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可以选择违约之诉的,本案因存在运输关系,故可选择。若无合同关系,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侵权之诉赔偿太少,是因为司法解释的错误规定,日后应予纠正,使得与违约之诉的赔偿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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