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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了假药、劣药的定义,取消了旧法“未经批准进口的药,按假药论处”的规定。新法第124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进口药品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特别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换言之,新法承认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是真药,不是假药,只是进口还是要批准,否则要被行政处罚,情节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此条规定甚善,是良法。给那些重病缠身的患者开了一条求生之道。以后境外购买印度抗癌药之类,再也不是犯罪行为了,只是行政违法。我相信,本次修法,是受到电影《我不是药神》以及相关购买、使用境外抗癌药案件的影响。《我不是药神》改编自无锡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代购抗癌药的真实事迹。陆勇因给病友代购印度抗癌药被以销售假药罪追诉,后来在媒体呼吁下,检察院撤回起诉。还有山东聊城肿瘤医院陈宗祥医生向患者,推荐了国内尚未上市的靶向药卡博替尼,被公安立案侦查。后也是舆论呼吁下,该案被终止侦查。以上两案当事人是幸运的,因成为公共事件,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那些没有被舆论关注的类似案件,大抵已经被处罚了。
 
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以前的《药品管理法》很不人道,把未批准进口的药物都做假药处理,导致当事人被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的司法人员亦是机械司法,糊涂追诉。国外合法上市的药物,明明是真药,亲朋好友在国外也服用过,为何在国内就算假药呢?此不符合常识。“常识很少会把我们引入歧途”。《药品管理法》规定不善,司法者应以善良之心去救济,完全可以变通处置,譬如认定未经批准进口虽是“假药”,但实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现在,新法出台了,以后购买境外真药不会定罪,之前定罪的可否翻案?窃以为,虽然法律没有追溯力(药品管理法亦是如此),以前的案件按照以前的法律处理,但是根据新法与常识,以前的购买境外真药,社会危害性不大,完全不必刑法制裁,故可以翻案,彻底纠正对于购买境外真药的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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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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