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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7岁的深圳女孩独自到华山游玩遇害。警方通报,嫌疑男子投案称对女孩进行抢劫后将其杀害。死者家属的律师表示,因凶手逃票进入景区、案发地离景区门口很近、监控设施不到位等,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目前已向景区索赔300万。对此,景区表示,作为5A景区其符合相应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标准;景区不是侵权责任的直接主体,案件相关责任未明确定论前,要求赔偿不符法律规定。

之前,浙大女生小谭在灵隐景区游玩,被熊某连捅数刀,强制猥亵。熊某被判死刑后,小谭父亲希望景区能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全国知名5A景区,大白天一个人不能去吗?”此案是否起诉未知,但当事人确实有这个想法,认为景区对游客有安保义务不够。

而在北京市怀柔红螺寺景区内石女生非正常死亡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恶劣天气情况封山前,红螺寺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合理地预见到封山行为可能造成滞留的游客无法下山的风险,红螺寺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石女士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红螺寺公司赔偿石女士家属共计22万余元。

本案中,华山景区的回应是侧面的,并没有正面说清景区法律责任。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景区是公共场所,对游客是有一定安保义务的,违反该义务,要承担补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该责任一般是全部责任的10——30%。

但就景区的安保义务的界限而言,要看具体情况,譬如对于危险地段是否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告提醒等。对于第三人在景区被害,景区的安保义务是不高的。因为作为一个旅游景点,没法防止在此发生刑事案件,就如广场上发生凶杀案,广场管理者没法预防。原告指出的华山景区的几点过错,似乎难以归责:其一、凶手逃票入景区,与作案难谓相当因果关系,买不买票。只是对景区违约,与作案没有必然联系。第二、案发地离开景区很近,如果此时保安看到,未去解救,景区有过错,如果没有保安看到,则亦是无法救援。其三、摄像头的配置,目前也没有强制性规定。

起诉景区,反映了游客对于景区的安全期待,景区也要尽力维护游客的安全。而通过案例,也可以确定法律对于景区安保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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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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