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多猛人,上海的程孟明律师就是一个。据《大公报》报道,程律师接到上海邮局“欠资1500元”的信后,认为邮电加价还没有完成立法程序,“欠资”属于“不当得利”,遂向法院控告上海邮政总局局长。上海地方法院推事(法官)凌某,以邮电加价系国务会议通过为由,判程败诉。程不服,向地方法院控告推事凌某渎职。理由是,凌某在判决中对程反驳国务会议的意见只字不提,且国务会议没有制定法律之权。这个律师起诉法官的官司,很扬眉吐气,可惜该案结果如何,未见史料,不得而知。
以上两案,一个是公益诉讼,一个是维权诉讼(也是公益诉讼)。程律师打邮资官司,不计成败,只争是非。这种锲而不舍的法律精神,意义甚大,四两拨千斤,一个官司输赢的背后是一个制度的存废。而告法官渎职,既是为律师维权,也是为端正审判风气。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枉法裁判,往往歪曲或回避律师的意见,让人忍无可忍。当然,告法官个人,在法理上还是有待商榷的。法官审判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是被告。对于法官的错案,可以申请再审,对于法官的渎职可以投诉或报案。
如果这两个案子,在当今的上海,会如何?我看更不妙。第一、立案难。行政诉讼立案难于上青天。譬如上海的车牌拍卖官司,上海法院就永远不会受理,因为车牌拍卖缺乏法律依据是铁板钉钉的,如果法院受理了,岂不是得罪政府?第二、审判难。行政诉讼中,法官往往身不由己地倾向政府方,甚至当政府的代理人,为其出谋划策,这是因司法不独立,权力最终决定司法,即使法官想公正,也往往有心无力。第三、律师告法官更不可能了。法官判决书中偏袒政府的经常有,但没有律师敢告,因为肯定告不赢的,而且会得罪法院。
有时候想,社会的进步,真的要一些猛人来冲冲。对一些违法的事情,如果真有个律师去告一告,媒体一曝光,民意一跟进,事情还可能真的解决了或者改进了,而如果没人去告,死气沉沉一团,社会则永远不会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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