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北海四名律师,因涉嫌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四名律师是在为同一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中被捕,3名证人亦被捕。此次律师被捕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为历史之最。面对险恶的辩护环境,面对律师伪证罪的步步紧逼,律师界对刑事辩护的态度也出现分歧:一种观点是坚持刑事辩护,这是律师的底线,一种观点是考虑罢辩,以改变刑事辩护生存状态。
律师罢辩的理由的很多:其一、尊严说。律师要有尊严地辩护,而不是在霸道的司法人员讨口饭吃,何况律师的业务水准整体上高于司法人员。其二、背书说。当律师的刑事辩护作用微乎其乎时,律师起的作用只是一个配合的花瓶,并为司法人员的违法错误背书,与其如此,不如退出辩护,让司法人员自摸。其三、骗钱说。如果辩护没有实质效果,而又收了当事人的钱,无异于骗钱,长期下去律师会被背负骗子恶名。其四、个别大律师受益说。辩护环境恶化,当事人把眼光集中于能量颇大的大律师,大律师反而是受益者,律师朝野出现分化。律师罢辩的先例也是有的,如1997年12月,洞庭湖畔的岳阳律协发(1997)06号文“即日起停办所有的刑事案件”。这份文件,可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
律师罢辩就如工人罢工、学生罢课,是忍无可忍、无须再忍的不得已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是明显的,即当事人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律师的收入在减少,社会也会更觉得律师的作用有限,更不愿意请律师,从而陷入恶性循环。而罢辩的所可能带来的正面作用,即让社会看到律师的生存环境而引起重视改善,很难实现。因为在当前维稳的大局下,任何的风吹草动,都可能视为对权力的挑战,律师的困难非但不能解决,反而会成为维稳对象。所以,罢辩并不可取。
按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司法机关要对一个人定罪,直接抓人、起诉、审判一条龙操作就是了,被告人束手就擒,律师既不能调查证据以实质辩护,又不能以揭露刑讯逼供对抗,只能唯唯诺诺地做点法律分析,或者从对方的证据中找出点矛盾,这种辩护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于是,案外的辩护在补充,譬如借助媒体的曝光,譬如借助私人关系的影响等,这一方面说明刑事辩护的不正常,正当的辩护没法实现,而另觅蹊径,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亟需辩护。
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古老、最基本的业务,在时刻保护公民的自由,不受非法的刑事指控。公民有权获得辩护是一个宪法保障的权利,如果律师丢弃这项业务,而光从事民商业务,则更像是一个商人,而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了。所以,每个律师都要重视刑事辩护,做好这个基本功,决不能轻言放弃。对于律师的困境,要抱团取暖,呼吁改善,而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辩护状态,有赖于社会的进步,以修法的方式来实现。所以,我们律师还是要埋头苦干,尽我所能地为当事人辩护,同时尽量发声,以个案来推进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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