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ATM机被安装非法设备,俞先生取款时信息被盗,12万余元存款被窃,于是起诉开户行工商银行、ATM机行浦发银行以及ATM机所处的南山物业,要求赔偿损失。工商银行辩称,不法分子在浦发银行ATM机上盗取信息,应由浦发银行承担责任。浦发银行辩称,其与俞先生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成为被告。南山物业辩称,物业只是对柜员机机器的管理负责。广州天河法院一审认为,俞先生在输入密码时未采取适当的方式用手遮挡,加大了泄露密码的风险,对存款被冒领也存在相应责任,故判决工商银行承担80%赔偿责任。浦发行和南山物业无需担责。
【分析】
(1)顾客和开户行、取款银行之间的关系(2)客户起诉的角度(3)银行的安全义务。
本案中,俞先生在工商银行开户,与工商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联网取款,故浦发银行是储蓄合同中的代为履行第三人。第三人的履行瑕疵,由合同当事人负责。
因此,当俞先生提起合同之诉时,被告是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不是适格被告。工商银行败诉后,可以向浦发银行追偿。而如果俞先生提起侵权之诉,单独告浦发银行,则浦发银行是合格被告,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浦发银行对ATM机取款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其义务标准应该达到专业标准。而客户取款,并没有用手遮挡密码的义务(除非合同有约定),也不是一项约定俗成的附随义务,故不是违约行为。所以,本案是工商银行单方违约,应全部赔偿,法院判决俞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
【探讨】
本案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客户没有遮挡秘密的义务,那么在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说,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有机可乘,对损害有因果关系,是否该承担过错责任?判断客户有无过错的前提,是客户有无用手遮挡密码的义务,如有这个义务而没有尽到,是有过错的。对这个有无用手遮挡义务的判断,一个是看合同是否约定,一个是从日常经验出发看是否需要。所以,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是,用手遮挡密码取款是否一个合理的、必需的行为。我们认为,客户光明正大地去取款,去被要求用手遮挡密码这种很不舒服的、有失尊严的方法来保证安全,是不应该的。所以本案,即使从侵权法角度起诉,银行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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