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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南昌高空抛物案的判决:3月28日,江西南昌一男子,认为停放在四楼半楼梯间的共享单车堵塞楼道,遂将该共享单车扔下楼,砸中正好路过此处的78岁老人,老人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定过失犯罪,是有疑问的。刑法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并不难。故意是指有意为之,过失是不小心的无心之过。本案的被告人抛单车,明显是有意的行为。虽然砸人不是他的本意,但放任了该危害,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应该属于间接故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把一个单车从四楼扔下去,被砸中的人非死即伤,是一个常识。即使当事人也不想砸人,扔车之前曾经经过观察,看到下面无人才扔车,但这种侥幸心理,是对故意行为所致后果的侥幸,而不是对扔车行为本身的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南昌法院混淆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作出了误判,不合法理。
 
高空抛物,危害的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全,故原则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三年以上。唯有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譬如不小心碰到或推到物体掉落,致人伤亡。一般而言,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特定的个人安全,故罪名应该是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包括了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故本案不该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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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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