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近日,媒体报道南昌高空抛物案的判决:3月28日,江西南昌一男子,认为停放在四楼半楼梯间的共享单车堵塞楼道,遂将该共享单车扔下楼,砸中正好路过此处的78岁老人,老人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定过失犯罪,是有疑问的。刑法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并不难。故意是指有意为之,过失是不小心的无心之过。本案的被告人抛单车,明显是有意的行为。虽然砸人不是他的本意,但放任了该危害,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应该属于间接故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把一个单车从四楼扔下去,被砸中的人非死即伤,是一个常识。即使当事人也不想砸人,扔车之前曾经经过观察,看到下面无人才扔车,但这种侥幸心理,是对故意行为所致后果的侥幸,而不是对扔车行为本身的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南昌法院混淆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作出了误判,不合法理。
高空抛物,危害的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全,故原则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三年以上。唯有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譬如不小心碰到或推到物体掉落,致人伤亡。一般而言,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特定的个人安全,故罪名应该是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包括了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故本案不该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