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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海警方以律师伪证罪,对同一案中辩护的四名律师拘传,舆论大哗。

警方通报案情如下:裴金德与黄焕海等在北海街头斗殴,裴喊来同乡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等围殴,并将黄劫持到码头。裴金德随后赶至码头,指使殴打黄焕海至死并抛尸入海。审判中,杨柄棋的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裴金德、裴贵、杨柄棋翻供,只承认街头伤害,推翻劫持到码头情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北海公安遂传唤三证人,调查包庇行为。4名嫌犯亦承认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四律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以上案情,是公安的一面之词,事实如何,尚需质证和继续调查。但司法机关对付律师的思路是很清楚的,即在证人作证、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控制证人、被告人,取得他们指控律师教唆的证据,从而拘传律师,以便进一步将案件办下去。

 

问题一:判断伪证的标准,不能以原来供述为绝对标准

本案中,公安把被告人的原来供述作为既定事实,凡是与原来供述不符合的,都是伪证。因此认为,三被告人的翻供和证人的作证,都是伪证,从而认为是律师教唆所致。然而,如果原来供述是不实的,譬如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所谓的翻供和伪证都不复存在矣。因此,把握伪证的标准,需要综合判断,不能绝对化。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供述是自由的,大体是真实的,如果是被刑讯逼供或诱供的,大抵是不实的。

 

问题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交叉询问

本案中,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真伪?司法人员的做法,把证人控制起来,重新作证,这样的证言是不自由的证言,是不可信的。要判断证人证言,必须交叉询问质证,把证词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全面考察其有无矛盾、是否印证,以辨别真伪,这才是正道。

 

问题三:区别律师的正当职务行为与教唆伪证行为

律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出辩解意见,根据证人证言,申请出庭作证,都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律师如果无中生有,教唆作伪,才是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做的是有罪笔录,对无罪或罪轻的不记录,等到律师会见时,被告人会着重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律师据之辩解,是正当行为,不能说是教唆翻供。对于证人作证,律师通常是程序性疏导作证内容,不涉实体,证人根据自主作证,不能谓律师教唆。当前,定律师伪证罪的标准,如同翻供的标准,只要律师所提供证据,与司法机关的证据不一致,即予定罪,这是相当轻率的。试问,如果司法机关的证据是伪的,而律师所提证据是真的,岂不是黑白颠倒?!所以,应该慎之又慎。必须有相当的证据,证明是律师无中生有的才能定。

 

纵观北海四律师案,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的模式设计过于追诉犯罪,并把打击律师,作为追诉犯罪的应有之义,而忽视了正当程序。我们认为,应该在侦查阶段设立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以保证被告人的供述自由,这样翻供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对于证人的质证,要建立交叉询问规则,以辨别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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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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