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是个出奇案的地方,对法律的理解有时很机械,譬如曾经把收购玉米贩卖的定为非法经营罪(后改判无罪);再如广东医生说药酒案,被跨省抓捕(后无罪释放)。
这次出了一个村民说化肥含量不够被治安拘留案。媒体报道,内蒙古杭锦旗吉日嘎朗镇某村民,在没有购买使用某化肥公司的化肥,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化肥公司的化肥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在某微信群内(50人的微信群),发表该化肥公司含量不够等言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20多名村民去化肥厂聚集、拉横幅、堵大门维权)。接该化肥公司报案后,派出所随即对该村民展开调查。该村民在微信群内发表的不当言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拘留8日。
这个处罚是有疑问的。第一、没有购买使用化肥,当然也可评论化肥。就如没有去过月亮,也可以说嫦娥故事。村民对身边事发布意见,是言论自由。第二、发表化肥公司含量不够的言论,是不可以信口开河。如果含量真的不够,无妨。如果含量够,还说不够,则有诽谤化肥公司之嫌。对此化肥公司可以澄清,或起诉发言者侵犯商誉,要求恢复影响、赔礼道歉。这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三、在一个50个人的微信群内发言说化肥含量不够,与教唆买了化肥的村民去闹事,是两回事。村民去化肥厂维权,固然是受到化肥含量不够的点拨,但拉横幅、堵大门,并非发言者教唆或所能控制的,不应归罪于发言者,何况化肥含量多少、够否,尚无鉴定确认。又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此处“散布谣言”是指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严重事件的谣言,而不包括说产品质量的谣言。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其一化肥含量到底够不够?可鉴定查明。其二发言化肥含量不够与村民去闹事的因果关系?即有无教唆行为。目前来说,处罚发言者证据不足。而给社会的观感是执法者在化肥公司出力。至于没有买过化肥就不能说化肥的思维更是可怕,按此逻辑,是不是未见过内蒙执法的媒体都不能报道本案呢?!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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