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经调查,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到案,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规定,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于10月24日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这是一个恶性的少年杀人事件,根本原因当然在于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不足所致。从媒体报道来看,此少年劣迹斑斑,曾经多次骚扰跟踪女性,而其家人还是护短,没有教会男生不能危害社会。如此家庭环境,迟早要出事。
其次,法律本身也有问题。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但现在社会少年早熟,就如本案少年,才13岁,已经身高170cm左右,体重140斤左右,形体上完全已经具备成年人的特征。虽然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但从他案后表现,还自以为是未成年人,说明略有法律意识的,知道未成年可以脱罪。这样的想法与体能,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巨大的,而法律却是无可奈何,不能定罪量刑,只能关三年收容教养。三年出来后,这样一个少年杀人犯可能改好吗?对于被害人公平吗?
窃以为,对于恶性的少年杀人犯,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譬如到12周岁,主要的理由是少年犯其实具备成年人的特征,其次少年犯也不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任何法律不应该保护故意杀人犯,这种人基本上无可挽救,如果真的要救赎,也要漫长的监禁惩罚以后,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三年以后就出来了,毫无惩戒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