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翻墙是违法的。如果造成后果的,还涉嫌犯罪。所以,如果确实业务需要访问海外客户的,应该使用合法的网络,以避免法律风险。
关于翻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的,以及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翻墙涉嫌的犯罪,一般而言是非法经营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想象竞合,即以计算机的手段,进行非法经营牟利,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司法实际中两个罪名都可以出现,属于正常。
譬如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10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拱墅检察”发布消息称,10月30日,拱墅区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易创(济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全球服务商贸”“游戏淘卡联盟”等淘宝店铺,以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VPN(在公共网络利用加密技术架设的虚拟专用网络,可实现局域网远程访问),倒卖VPN地址链接等形式,为不特定人群提供“翻墙”(绕过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防护手段,访问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访问的网站等互联网内容)服务。经初步查证,朱某某等人为2.9万人提供“翻墙”服务4万余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拱墅区检察院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又如中国法院网讯:广西梧州市民曾某恒和弟弟曾某宁通过QQ、支付宝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贩卖VPN(翻墙)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40多万元。日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曾某恒、曾某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验证,曾某恒和曾某宁销售的网络加速器中,有五款加速器软件为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长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恒、曾某宁违反国家规定,代理销售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