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实习律师张文鹏起诉深圳律协(作出考核结果机关)、广东律协(复核机关)的行政起诉状。原来,原告在实习后去面试考核,被认定不合格,被延期实习时间六个月。原告不服,向盐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面试考核结果以及复核结果无效,确认“被告一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并审查相关的实习管理规定。
起诉状称:“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起诉状引起业内人士热议。一个实习律师去起诉“顶头上司”是有勇气,也是有风险的行为。不过,权当以后做律师的演习操练,也未尝不可。该诉状的要点是:第一、被告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实习期为1年,没有延长期。“被告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理由将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被告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被告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
再看被告深圳律协的答辩书,写的中规中矩,引用法律与文件甚多,但总体上缺少灵魂,还回避了起诉状中的一些具体指控。答辩要点如下:第一、被告依法管理实习律师考核。第二、面试考核正确,考官着律师袍合理。原告面试存在问题(材料不规范,原告曾在调解书上签名、判决书上列明律师身份。对律师定位认识不足,将律师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实务能力不足,对问题回答存在较大不足。原告个人着装不够得体)。第三、面试程序合法。第四、实习管理是行业规范,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五、实习律师去法援,属于政策要求与政策鼓励。第六、原告在面试考官、培训方面的言论没有任何证据。被告收费开具收据,费用全额用在培训工作上。综上,请求驳回诉请。
窃以为,本案存在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关于实习期以及延长。法律对实习期规定一年,并无其他规定,是有漏洞的。对于延长实习期的时间,延长的次数、理由以及错误延长的救济,应该有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仅是行业规定。行业规定须有法律依据,且不能与法律相悖。第二、面试本来就是主观的,为了保障公正性,面试全过程可以如主球比赛一样全程视频或者直播,接受社会的公评(也是对面试官的监督);面试的题目也要有考题数据库,就如高考的科目,给予一定的方向准备,这样才有的放矢。譬如说本案中说实习律师回答不知,那还要看看这个问题的发问是否合理?第三、律协的财务,应该全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就如本案被告辩解用在培训工作上,但如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是不能令人信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