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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以翔之猝死,浙江卫视发表声明,表示原意承担相应责任。声明说“27日凌展1时30分许,高以翔在录制节目过程中,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现场医护人员即刻逬行抢救,并随后送往当地三甲医院进一步救治, 最终抢救无效离世。对此意外事件的发生,我们会深刻反思原因,对节目录制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査,更周全地做好节目安全保障工作。”研究之,浙江卫视并没有承认自己过错,其所原意承担的责任,是对意外事件的责任分担,即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公平责任。这对高以翔是不公平的,也回避了节目所存在的过错。
对高以翔之死,网上一种意见认为,是过劳引发疾病而死,节目组要承担侵权责任;一种认为是意外事件,且根据演出合同,责任自负。本人赞同第一种意见,并驳斥第二种意见。查浙江卫视与艺人签定的合同约定“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将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该条是民法上的“自甘冒险“免责条款,即自愿参与危险活动的,一旦出事,责任自负。自甘冒险是侵权法上的免责条件,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譬如足球比赛、拳击比赛中的不可避免的伤害,是不能向对手求偿的,而只能自己去花钱就医。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草案尚未成为法律,但大体意思在此。
但高以翔合同的自甘冒险条款,目前应该归于无效,理由是:第一、现有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换言之,一般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第二、自甘冒险,一般适用于体育竞技领域。体育比赛有明确的比赛规则以及成熟的赛场安全保障,其所发生的伤害是可以预见的,而高以翔的参与节目,规则是草率的、安全保障是缺乏的、危险是难以预测的,故此种情况下,组织方不得以“自甘冒险”条款转移其安全保障责任。
在本事件中,节目组应该承担过错责任,高以翔自己亦有过错的,过失相抵,根据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节目组可能的过错情况有三处:第一、节目安排是否令演出人员太劳累,过度消费演员?虽然双方是演出合同,并非劳动关系,但是节目时间的安排上,也还是要遵守劳动法,保障演出人员的足够休息。第二、节目的强度是否太大,不适合普通人士参见,而是适合运动员?从之前参与者的体验而说,也反映节目强度太大。第三、对节目安全保障是否到位?抢救是否及时?以上三点,任何一点存在过错,节目组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再看节目的具体安排,据媒体报道,高以翔出事的这期节目,原本计划要让艺人连续录制4个通宵,从晚上10点开始录制,直到第二天清晨6点结束。而节目内容又是在凌晨奔跑等违反医学的运动,很容易引发身体不适,加上没有AED等抢救设备,所以节目组的过错是存在的,且与高以翔的去世,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不是一场意外。如果节目安排妥当,一个身强力壮的演员,又怎么会突然猝死,出现“意外”呢?建议暂停节目,评估以后,再定是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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