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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恶犬咬伤拖拽致死。涉事是两条大型牧羊犬,主人表示不知道两条狗从家中跑出。事后,犬主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当然,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司法机关对于狗主还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狗咬死人,狗主涉嫌什么罪名呢?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从刑法概念出发,放任狗危害社会是间接故意,属于故意犯罪,而从实务出发,狗主无意让狗伤人,发生事故属于过失。两相比较,还是过失犯罪,符合实际。在司法实务中,狗主被定的也是过失犯罪。

先看现代案例。1.安徽省蚌埠市中院发布的案件。2018年2月,李小京将自家虾塘边的一只马犬及一只比特犬松开,被害人路过时被两只狗追赶撕咬后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的案例,2013年5月,周某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将陈某国咬伤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 2010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三个案例,都定过失犯罪。其中,致不特定人死亡的,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致特定人死亡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大体正确。

再看古代规定。《唐律疏议》第207条规定:“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疏】议曰:「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蹋人者,绊足;啮人者,截两耳。」此为标帜羁绊之法。若不如法,并狂犬本主不杀之者,各笞四十。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蹋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按此,狗咬人是过失犯罪,但放狗咬人,属于利用狗作案,定故意犯罪。

最后看美国旧金山的案例。2001年,旧金山一名大学曲棍球女教练在公寓走道被邻居两条大狗咬伤致死。该案狗主夫妇一审被定过失杀人罪,二审定二级谋杀罪与过失杀人罪。认定谋杀的理由是,狗主人在现场没有有效阻止狗咬人。狗主继续上诉,再次改判, 最终法院撤销二级谋杀罪,仍定过杀人罪,尘埃落定。法官认为狗主无法预测自己的狗会杀人的。换言之,对于狗咬人制止不力的,还是属于过失行为。

综上可知,狗咬人的罪名的是清晰的,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放狗咬人,属于故意犯罪(现场未能有效阻止狗咬人的,也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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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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