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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日,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闵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实刑,没有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不宜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足以为戒,高空抛物虽然没有伤到人,但是危害公共安全,也要判刑。虽然之前,此类高空抛物几乎没有被判刑的,但是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高空抛物事件的增多,法律的适用也渐渐趋向严格。

 

高空抛物涉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量刑起点就是3年,但被告人为何只判了1年?因为第一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少40%以下,一般情况下自首可以打七八折(即2年左右)。第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认罪认罚虽然与自首从轻有重合之处,但实践中还是从轻10-20%左右(再打折下来为1.5年左右)第三、本案被告人应还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可以再从轻30%1年左右)。所以本案的量刑一年是正常判决,没有缓刑是因为主观恶意大,加上是首例高空抛物案件,故以实刑予以惩戒。

 

需要指出的本案的量刑不具有指标意义,只是个案而已,因为如果没有自首情节,最低量刑三年。此时,法院就很犹豫了,如果判三年实刑,显得略重,如果判三年缓刑,显得略轻。因为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轻重只是一念之差,而后果大不同。本案刚好有自首情节,故判1年,社会效果不错,法官也心安。可见高空抛物的量刑,也存在幅度不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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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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