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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四川成都的律师杨威,受开发商之托,协助举报凉山州干部违规接受宴请。事后,违规宴请被当地处理,而杨威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凉山公安刑事拘留。期间,杨威妻子上网发文求助,被多位律师转发。杨威遂从凉山看守所打电话给多位未曾谋面的律师,要求删帖。

 

129日,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杨威被刑拘,与此前凉山州发改委多名干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举报有关。当地已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处理,但地方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而杨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该负责人表示,杨威刑拘期间给律师同行打电话,是当地警方在侦讯过程中,其配合办案的一个过程,目的是告诉不了解真相的人,事情没那么简单,不要盲目发帖。

 

按,这个事件,其实与律师身份没有多大的关系。律师的业务一般是代理被害人控告加害人违法犯罪,譬如起草法律文书,代理当事人去报案。而律师帮助客户去联系发出举报信,或者代理举报,很少,属于冷门业务。该行为是否妥当,是职业伦理问题。如果举报属实,问题不大,如果举报不属实,或会卷入风波。

 

而在法律上,杨威律师的帮助举报,举报属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按此,(网络)寻衅滋事罪构成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查网络流传涉案举报信,没有辱骂、恐吓,只是对被举报对象称呼、行文等有戏谑、贬斥之意而已,故充其量是一个民事名誉权纠纷。另一种情况是编造或传播虚假消息,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举报属实,已经查实,非虚假消息,且举报官员违规接受宴请,乃公民监督之权利,又何来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所以,对杨威的寻衅滋事罪指控,不能成立,应予纠正。至于允许杨威从看守所打电话要求“删帖”,亦是可笑。老子曰“正言若反”,此种电话的真正意思,难道其他律师不明白吗?另外,其他律师的电话号码是哪里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与案外人通话的法律依据又在何?

 

最后,律师是专业人士,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绝非客户的枪手。对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业务,尤要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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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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