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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的新闻挺有意思。北大女生包丽恋爱自杀事件发生后,网友人肉搜索了其男友牟某的父亲,是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的副行长,但该信息很快被删除了。对于是否该株连家人?有两派意见,一种认为牟某责任自负,不该连累家人。另一种意见认为,牟某进入北大可疑,应该查下家庭背景,事关招生公平。其实,两种意见不矛盾,私事不应该人肉搜索,公事(事关公共利益)可以人肉搜索。

 

12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3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而之前《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相比较,征求意见稿是禁止人肉搜索,正式文件中删去人肉搜索,改为规定不得他人隐私,违者,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目前大陆没有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后果主要是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六种情况例外(即免责)。

 

 

当然,人肉搜索还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譬如获取的手段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人肉搜索后的网络霸凌会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故应规范。对人肉搜索,应一分为二对待: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譬如揭露、监督违法犯罪的,应该允许;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纷争,则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查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亦是允许人肉搜索,违法人肉搜索的则予以行政罚款。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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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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