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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晚,平安夜,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楼,砸到2名路人。3人皆亡。警方通报称,初步查明事件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31岁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2名被害人,张某17岁、霍某15岁,都是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的学生。
 
祸从天降,两花季少女何其无辜也。而之后,法律也不会去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只能从死者的遗产中扣除。如果没有遗产,则死者家属也无赔偿义务,被害人可能分文不获赔。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自杀跳楼砸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不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但类似跳楼致他人伤残的事件不少,还是有必要予以研究。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对跳楼自杀案件有参考意义,但还不够确切。跳楼者选择自杀那一刻,自己的生命都顾不得,是不会考虑别人生命的。从刑法的理论出发,在闹市区跳楼,放任危害后果,是间接故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日常经验出发,跳楼者的那一刻恐怕是意识空白,无意去伤害别人,应是过失犯罪。当刑法的理论与刑法的实践经验有冲突时,从实践出发,定过失犯罪,更符合实际。事实上,在刑法理论出现之前,唐律疏议就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定罪的,也很准确,所以不必太依赖刑法理论,常识更重要。再查网上相关案例,2007年9月广州药学院一学生跳楼砸中一女生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汕头一男子吸食毒品后跳楼,砸中楼下一路人死,也是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就本案而言,在闹市区跳楼,危害楼下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应该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顺便说下,最高院的上述《意见》中没有提及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意外事件,是个疏漏,不够完整。
 
第二,关于民事责任,侵权赔偿。
 
民事责任相对简单。跳楼者有过错,侵犯了两个路人的生命权,属于侵权行为,应予赔偿。惟跳楼者自己亦已死亡,主体消亡,故只能以其遗产还债。如果该遗产被继承的,则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该遗产直接还债。
 
现实的问题是,很多自杀者并无遗产或者遗产很少,不足以赔偿被害人家属。而跳楼者家人,也没有赔偿的法律义务(给予补偿是道德责任)。所以会出现路人无辜被砸死,既不能惩罚加害人,也不能获得赔偿的悲哀境地。这对被害人家庭不公平,国家应该出手予以救济。国外早有被害人补偿法,救济刑事被害人家庭。我们尚未立法,但政府可以先以民政的方式救济,抚慰被害人家庭。
 
第三,场地管理者的责任。
 
有人问自杀事件,如果发生在商场,又砸到商场里的顾客,商场有无责任?譬如上海徐家汇有个商场,多次发生跳楼事件,搞的保安巡逻如临大敌。实际上,商场并没有防止顾客跳楼的义务。商场是购物地方,人家要跳楼,怎么管的住呢?但是,如果商城内部的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譬如栏杆很低,客观上方便跳楼的,则商城也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商城对顾客有安全保障责任。顾客在商场内受伤,若与商场安全保障不力有关,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商场的安保义务是有界限的,如果一切符合国家标准,管理也到位,则对跳楼损害没有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商城设施或管理有问题,且与跳楼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则商城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肇事者是从公寓高层跳楼,并非物业管理之责,物业没有责任,而落地处是广场边的道路,则也不可归责于广场管理者,亦是无责,全部赔偿责任应由肇事的跳楼者来承担。而从源头上来防止事故,则要从社会层面来防止、减少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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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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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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