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媒体报道,2017年9月,沈阳一药店主孙向波在为昏倒在自家店内的戚老太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肋骨。事后,戚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庭,称其在药店吃了一颗孙向波给她的药丸随后晕倒。孙向波给其做心肺复苏造成12根肋骨骨折。2018年11月,法院请医疗专家召开听证会,得出结论: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孙向波在给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2019年12月3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
本案实质问题是“好事没做好”要不要赔偿?此涉及到重大法院立场。在法律上,孙向波的做好事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即《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该条规定不全,只是规定做好事的可以问受益人要回成本,而没有说万一做好事不当,是否要赔偿?对此,以往的案例判法立场,认为无因管理中本人有一般过失的,无须赔偿,但有重大过失的,构成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即“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
本案中法院的审判是细致的,抓住两个要点:第一、孙向波去救助老太,是否无因管理?按照老太的说法,是吃药后晕倒,若真是吃了店主的药晕倒,则孙向波的救助并非无因管理,而是他对自己的先前行为有补助、救助。所以法院请专家论证吃药与晕倒的因果关系,最后确定没有因果关系。第二、孙向波的抢救操作,是否有过错?经专家论证,心肺复苏容易造成骨裂骨伤,孙向波没有违反诊疗规范。综上,孙向波的抢救行为没有重大过错,故没有赔偿责任。
有人问,《民法总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本案有针对性,为何不适用?答曰,该法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而本案是在此之前发生的,法不溯及既往,故没适用。实际上,该条款也补充了无因管理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的(无因管理)救助,无论是否有过失、重大过失都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的目的是鼓励救助,无后顾之忧。但放的太宽,也有隐忧,譬如不懂医学的乱抢救一气,反而伤更重,也不赔偿。总而言之,公民要做好事,做好事的时候要遵循科学(医学)规律,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