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所以,对“言有尽,意无穷”的法律,本着善意去理解,是公正的艺术,而本着恶意去理解,则是刁难的表演。

 

最近北海发生一起严重的刁难律师会见事件。今年6月,北海四名律师被以涉嫌律师伪证罪追诉。全国律师组团为涉案的被告人辩护,对此北海警方大为不快。2011年7月11日上午,律师团中的房律师,去北海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被警方以律师身份未得到北海法院确认为由中止。下午,房律师去北海法院交接手续后,再去会见,则遭看守所警方六次安检,反复搜身,如犯人一样脱下皮带提着裤子走安检门。北海警方的阻挠律师会见,肆无忌惮,侮辱损害律师,是典型的恶吏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律师凭三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家属或被告人授权的)”即可会见被告人,并不需要法院的确认。常见的惯例是,律师把被告人家属授权的委托书,交给法院,取得法院给的起诉书,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一、告知法院,被告人请律师了(包括换律师)。其二、律师有了起诉书,对案件有必要的了解。其三、法院监督被告人请律师的人数限于法定1-2人。然而,北海看守所把惯例当成法律规定,并扩大到律师身份要得到法院的确认,显然于法无据。

 

司法实践中,很多看守所把起诉书为律师会见的附加条件,认为律师有起诉书,说明其合法性已得到法院的确认,而没有起诉书,说明其合法性还没得到法院的确认,从而担心会有2名以上律师的“违法会见”。看守所的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其一、法律没有规定,会见要凭起诉书,凭“三证”即可。其二、会见有两种,一种是程序性的确认委托的会见,一种是实质性的交流案情的会见。对于程序性的会见,可以多名律师会见,最后由被告人来确认1-2名委托律师。对于实质性会见,才限于已确认委托的律师。其三、事实上,如果被告人不委托会见律师的,一般而言会见是无法继续的,此时如律师还要会见,再追究责任不迟。所以,看守所不应以起诉书或法院的身份确认为由拒绝会见。

 

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家属委托书”,也常被刁难。北海律师团中的另外律师会见时,就被司法机关要求验明委托书上家属签字的真实性,该家属不得不长途奔波来确认。显然,司法机关又在无理扩大其审查权限到签名,甚至审查委托人的身份,如此严酷,根本上是背离了法律精神。其一、对律师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和信任,而把律师作为伪证嫌犯审查。其二、恶意理解法律,滥用职权,管的太宽。而事实上,谁请的律师,都一样辩护,与办案又有多大的关系呢?律师如果没有委托,又怎么会无缘无故去会见。警方的严厉审查,实在缺乏逻辑。

 

律师会见权,既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司法人员应对此予以充分尊重,同时也要完善律师会见细则,譬如:其一、区分程序性会见与实质性会见,程序性会见可以多名律师会见。其二、明确规定,家属代请的律师可以会见。其三、司法机关对律师委托书是形式审查,委托书有签名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其四、对于司法人员的恶意审查以及律师的违法会见,予以惩戒。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