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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涿鹿县检察院通报店主追赶抢货少年致死案。4月初,杨某某、王某某到一小卖部,趁店主不备将香烟抢夺后逃跑。店主发现后驾车追赶,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杨某某死亡。当地检察院通过对案情分析论证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案,并批捕店主唐某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但24日该通报被删除。

检察院的这个通报语焉不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有疑问。关于事实与法律,前半段来看,属于两个人合伙去抢夺,一个是引开店主,一个是乘其不备抢夺香烟,因为被抢夺的香烟价值仅230元,故是治安违法,未涉嫌抢夺罪(抢夺罪追诉的财物金额1-3千起)。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后半段来看,店主发现香烟被抢后,报警不及,就去追赶,乃私力救助,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关键在于店主是如何追赶的?该追赶行为与两少年死亡的因果关系。如果店主是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去追赶,两少年因为心虚,慌不择路而发生事故,则店主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刑事责任),事故由两少年自负其责。如果店主是以危险的方式去追赶,譬如高速超车、试图撞击等猛烈动作,则有危害两少年的生命安全之虞,造成事故,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换言之,正当防卫须有度,超过度,是防卫过当,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超过度,则没有法律责任。对于“度“的考量,要符合常识,也要参考被侵犯权益的大小,譬如被抢香烟与被抢看急病的钱,还是有轻重区别的。正当防卫要符合比例原则,即采取的防卫手段与被侵犯的权益要成比例。

顺便说一句,发生此类情况,店主去追回,古代法律也是支持的,并且认为抢夺者还可能构成拒捕。《唐律疏议》第281条“窃盗取人财,财主知觉,遂弃财逃走,财主逐之,因相拒捍:如此之类,是事有因缘,并非「强盗」,自从「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路人看到, 也可以直接追捕抢夺者,如果反抗,则是强盗罪(即抢劫罪,或拒捕罪)“「盗者,虽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盗者既将财逃走,傍人依律合捕,其人乃拒伤捕者,即是「先盗后强」。绝时以后捕者,既无财主寻逐,便是不知盗由,因相拒格,唯有「拒捕」之罪,不成「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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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2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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