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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个女子在时隔28年,才想起在深圳买房”的新闻,真的有点怀疑人生。贫穷果真限制想象力,竟然有人会忘记自己花巨款买的房子。当然,有钱人买房,钱的来源也要理一理清楚。

 

新闻报道说,一深圳女子在1992年,以33.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深圳某小区一套面积144平方米的房子(毛坯房,未装修,有购房合同,未办产权证),然而房子一买,女子就全然把这件事忘在了脑后。时隔28年,才突然想起了这套房子。不料,这套房子却早已住进了陌生人(在2000年左右入住)。据知情居民透露,这户人家是从办事处知道了房主消失的消息,直接撬开门搬了进去。目前,女子正在交涉,准备要回这套目前价值几百万的房子。

 

由于时间太久,这事在法律上的处置,还颇为不易。

 

先说刑事法律。盗住者撬门而入,非法装修,继而侵占他人房子多年,显然涉嫌刑法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譬如,高邮就有小偷潜入别墅,见无业主,偷住一个月,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徒刑六个月的案例。同时,也涉嫌盗窃罪。虽然房屋的产权没有被盗窃,但是实际霸占房屋多年(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的窃占罪,就是针对此类窃取不动产的,参照盗窃动产处理),相当于窃取了房屋使用权,盗窃的数额可以参照租金计算。所以,在法理上,该盗住者属于上述两个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实际上根本不能追诉,因为此案发生近20年,已经超过刑法的最长追诉时效20年。加上窃占房屋的案例极少,缺乏实践经验,保守的司法更不会动用刑事来追究了。真是便宜了坏人,做的坏事越长,反而越是没有责任,亦是一奇,说明法律并非万能。

 

再说民事法律。严格来说,因为女子购房还没有过户,产权还在开发商手中,盗住者侵犯的是开发商的物权。不过,因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女子(故对外物权属于开发商,对内物权属于女子,只是女子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且盗住者也明知业主是女子情况下还入住,是侵犯女子物权的,故应该交还房子,赔偿损失。腾出房子,属于归还物权,如果不腾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予以搬离。其次是赔偿损失,但金额不会多,因为损失属于债权,债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法院只支持诉讼时效内的租金,即三年,之前的17年貌似白住了。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意思是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本案中女子业主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让盗住者占了便宜,闻者足戒。而办事处泄露房子业主失联的信息,让盗住者得以乘机而入,也有法律问题,侵犯了业主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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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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