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在上海,也基本不存在会见难问题,但最近办理的一个宁波案件,却碰到了会见难问题。当事人是一个福建人,今年6月份,被宁波北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他哥哥在北仑聘请了律师,但无法会见,于是转而聘请上海律师。我们7月28日去了北仑,与承办警官沟通,警官表示会安排会见的,叫我们下周一与他联系。今天我们电话联系该警官,他却以“工作忙,无法安排”为由推辞,要求以后再联系。显然,警方在实施缓兵之计,然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可见,会见的相关规定是很明确的,即一般的案件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个别复杂的案件5日内安排会见。
本案当事人是被监视居住。《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实施监视居住时,并不通知当事人家属,律师也不知道监视居住处所,无法会见,所以还是要请求司法机关安排会见。那么,如果司法机关违法不安排会见,该有如何之后果呢?很遗憾,法律规定了律师会见权,但没有规定不予会见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公安机关的违法,只能是向上级领导反映,请求纠正,或者诉之媒体,提起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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