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市二中院对“11·15”火灾案26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被判16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佩信、副经理马义镑分别获刑16年及15年6个月;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等7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吴国略获刑1年,缓刑2年。
这个判决相对比较公允。其一、利益与风险相当。涉案房屋装饰工程中的好处,是官方人物与建设单位拿大头,大小包工头利益均沾,而电焊工赚的是买白菜的钱,不应该去顶贩毒的罪。其二、因果关系认定妥当。固然,电焊工的操作过错是引发大火的直接原因,然而冰冻三日非一日之寒,如果没有层层分包的监管不利、以及材料质量等问题,是断然烧不起大火的。在多因一果中,电焊工起了个导火索作用,而根本原因是官方的渎职和建筑单位的贪婪。法院的判决,分清主次,明辨是非,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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