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的《723动车事故赔偿“三级跳” 死者3600万伤者尚无进展》一文,说道:赔偿善后小组基本由鹿城区的政府机构在做。他们成立了一个按“5+1”构成的工作组,即5名政府工作人员在谈判过程中负责心理疏导,一名铁道系统的谈判专家协商谈判赔偿。但是,当时政府人士发现铁道部将事故责任甲方设为温州市政府,乙方设定为家属,铁道部则为丙方。根据惯例,甲方一般都是主要责任人,丙方相当于第三人。知情人士透露,铁道部此举与温州市政府分歧比较大,经一番协商,最终修改了协议。不过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政府方面的正面回应。”(http://www.21cbh.com/HTML/2011-8-2/zNMDcwXzM1NDMzNw.html)
没想到赔偿方案如此粗疏,连主体都搞错,细节可想而知了。而赔偿协议,又是在强大工作组的作用下的城下之盟,很难说这是遇难者家属的全部真实意愿表现。因此,要多了解一点赔偿协议:
一、赔偿协议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无名合同。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发生效力,不能反悔,但协议系被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除外。因此,对协议不服的,事后有起诉权,但一般不会胜诉,法院还是要求按照协议来履行。
二、赔偿协议的主体,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铁路局,赔偿权利人是指对遇难者有继承权的家属。如果赔偿协议还有第三方,则第三方一般是担保人或见证人,起监督、保证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有继承权的家属有多人的,必须全部同意,协议才发生全部效力,否则只能对同意者发生效力,对不同意者不发生效力。不同意的家属,可以上法院解决。
三、赔偿的前提,要写清事由,即事故事实。这就是“真相是赔偿的前提”,但鉴于事故尚在调查中,该赔偿协议中,只能描述事故基本情况,双方确定由铁路局承担全部责任。
四、赔偿的金额是核心。目前遇难者的赔偿金额是91.5万,伤者的赔偿方案还没出台。这里要注意的是:1.该方案与法定赔偿标准比较,大多数人是高于法定标准的,但如果遇难者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则被抚养人生活费高,法定标准也可能超过91.5万。2.如果伤者存在后续治疗,且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工具及要长期护理的,则费用可能会超过91.5万元。因此,赔偿费用要分期计算,以后治疗的继续赔偿,如果要一次性支付的,则要预估好后续治疗费一并算上。此外,还有整容费、康复费等小名目,也不要忘记。
五、关于赔偿权利的保留。通常而言,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希望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了断赔偿事宜,而对赔偿权利人而言,则还希望还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因此可提出保留条款,譬如(1)协议保留对第三方侵权者的追诉权。(2)如果实际伤残比协议确定的伤残重,则按实际伤残产生费用计算等。
六、其他附属条款。譬如违约条款、保障条款等、保密条款、道歉条款、诉讼条款等。违约条款是指违约者要支付违约金;保障条款是多一层履行保证;保密条款是指双方可以对赔偿内容保密;道歉条款,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的道歉。诉讼条款,是指约定履行协议中产生纠纷的法院管辖和律师费的支付等。
总之,赔偿义务人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形成比较公正合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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