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发生一起悲剧事件。车主陈某事发前一天将车停放在院子里离开,因为遥控钥匙发生过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就离开了现场。第二天下午一点左右打开车门才发现有2名男童(4岁、5岁)在车内,已经没有了任何反应。经过法医的初步鉴定,2名男童的身体表面均没有受过外伤,结合现场的勘验情况来看,分析为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玩耍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不懂脱困,长期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嫌疑。
本案中两男童是意外死亡。儿童好动,去车子上玩耍也属正常,但毕竟还小,不懂事,需要监护人的在场监护。故监护人是严重失职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刑法上,其实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他们也是被害人,先前很多的案例,都没被立案追究。
那么民事上,车主有没有责任呢?通俗地说,车主有没有下车关门落锁的义务?没有落锁,是否算民法上的过错,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先看广西桂平市法院的一个案例:2019年2月6日,陈某宇在驾驶小轿车到桂平市白沙镇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后,就关上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碍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法院认为,陈某宇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窃以为,广西的案例中,车辆停在操场,那是公共场所,应该预料可能有小孩去车里玩,所以车主有义务关门落锁,保障公共安全。换言之,尽管法律没有规定车主离开车子必须关门落锁,但从习惯来说,都是关门落锁的,一是防盗,二是防止意外。所以广西的判决是可以接受的。
而本案略不同,车子是停在院子里的,自己的地盘,一般情况下,不锁车门是不会发生事故的,除非车主已经注意到周围有小孩玩耍,而必须关门落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本案中,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有责任),须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尽到义务的,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未尽义务的,有过错责任。该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总的来说,车主的责任不重甚至无,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于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