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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达芬奇公司销售的部分家具,不是产自意大利而是东莞,所用原料不是宣称的名贵实木而是高分子树脂材料。这些涉嫌产地造假、质量造假。在法律上,产地造假构成民事欺诈,消费者可“退一赔一”,而质量造假,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自然人、单位都是该罪主体。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  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达芬奇公司涉及“以此充好”,即以高分子树脂材料充名贵实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做欺骗宣传,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择一重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而不与虚假广告罪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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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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