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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杀人案的逃犯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躲过20年,就没有责任了(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除外)。刑法对死刑犯的最长追诉时效是20年。这样,杀人犯有强烈的躲藏动机。
下面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反映出我国刑法追诉时效与自首制度的问题。
媒体报道,7月30日,最高检对李正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李正法和王丛根是浙江老乡,在成都做服装生意。1997年6月27日23时许,两人因生意账目发生争吵打斗。李正法对王丛根捅刺数刀后逃走,王死。成都公安将李正法列为嫌犯。2018年6月,李正法投案自首。
经查,李正法犯罪时间是1997年6月,适用当时1979年刑法的规定。从1997至2018年,已经21年,超过20年追诉期限。李在外逃期间,没有违法犯罪,且李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故最高检对其不予追诉。(备注: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李正法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适用20年有追诉时效。现在刑法已删去该条,只要当时已立案侦查或被害人提出控告,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就上述个案而言,最高检的不予追诉是合法的。此案是临时起意、又是自首与赔偿,相对于其他预谋的杀人案件,情节较轻,故不予核准追诉。然而,毕竟是一条人命啊,因逃跑的时间长,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理吗?不予追诉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20年的追诉时效是否短了点,可否延长到30年,或者对于杀人案件(以及其他致人死亡的案件)可否不限制诉讼时效?最高检的不予追诉给了社会什么样的价值导向?
再看看周边国家与地区对杀人犯追诉时效的规定。2010年,日本刑法删除了“造成人死亡且有死刑规定之罪(杀人罪、强盗致死罪等)”的追诉时效。韩国自2015年7月31日起,杀人罪不再适用公诉时效。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追诉期,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发生死亡结果者,不在此限”——以上都已经废除了追诉时效。所以我们也要考虑对死亡案件的重视,废除或者延长20年的追诉时效,否则,以避免嫌犯不断在躲藏。就如上述案件,在21年才出来自首,应该是经过精心计算的,以“名正言顺”地卸掉责任,回归社会。
另外,我国刑法的自首制度,也有问题。古代的自首,譬如唐律疏议,要案发前交代才算自首(案发后算自新),台湾刑法也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而现有的刑法规定,对已经发觉的罪,甚至嫌犯逃跑回后,来也算自首。这样实践中,往往会造成嫌犯一出事就逃跑,能逃则逃,不能逃的以后回来自首不迟,依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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