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八卦,大意是:男子出国读博士。一日,其父母回到婚房,发现其妻与一下属在床,愤然报警。事后,男子委托律师,拟以构成事实婚姻为由控告女方重婚罪。同时自书一封举报信,给女方所在单位(“国内著名公司”),要求该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这对男女云云。
八卦中也有法律,譬如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 关于报警和重婚罪。由于非法同居是生活作风问题,并不涉及治安管理。所以,报警后,警方调查清楚,不会予以处罚。但,报警留下的记录,案件的受理单以及询问笔录等,会成为民事上离婚析产的证据,证明非法同居事实。至于重婚罪,法律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再次登记结婚或者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才构成。本案是捉奸一次,尚不构成。
第二、 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单位可否予以开除?法律对此没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多,案例可以参考。司法的立场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开除处理的。在法理上,单位与员工是劳动合同关系,原则上不干涉私生活,但若员工的私德有亏,以致严重损害单位利益,单位有权反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于开除。
从法院的案例来看,开除一般要两个条件:其一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相关的规定,譬如规定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开除的依据。只要规章制度是民主程序制定且员工知情的,法院都会认为有效并采纳。其二、须有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证据,譬如闹得沸沸扬扬,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声誉。对此,单位要举证,提供网络传播的证据等。法院再结合常识来认定。如果是轻微损害单位的声誉,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还存在单位没有规制制度,或者虽有规制制度但是没有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相关规定,则此时要开除,一般要事情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才会支持。换言之,有无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开除的证据要求是不同的。
结论:个人品行也是单位考量的最要因素,不可忽视。君子慎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