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称“拉了十吨猪肉,车子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散落的猪肉被当地百姓哄抢,十吨货只剩下了三吨。目前沟通的情况是,剩下的货保险公司给予折价理赔,丢失被哄抢的货保险公司无法理赔。”事发地为江苏盐城市东台市富安镇。10日晚间,东台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刊文《真诚致歉》:“小东想说的是,对于这件事的发生除了遗憾,我们更深深自责,我们接受媒体和网友的批评和监督。但是也请大家放心,东台是一座美丽的古城,东台人自古以来向上向善。”
东台宣传部的道歉很空洞,不知所云。是对东台官员“守土有责”的道歉呢,还是替哄抢的人道歉呢?说东台人自古向上,那么现在发生的哄抢,是否是“世风日下”呢。所以这个歉词写的不具体、不真诚、不到位。
窃以为,东台官员应该为未及时采取措施追查哄抢人责任、挽回损失而道歉。
哄抢猪肉,按照古代法律是盗窃行为。《唐律疏义》第300条的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当着司机的面,公然把猪肉搬回家,也是盗窃。
现代法律,则把这类盗窃归为“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把哄抢从盗窃中剥离,归为单独一类的公然窃取行为(但不同于抢夺,抢夺是乘人不备,而哄抢是当面抢)。
现在猪肉价格不菲,聚众哄抢数额较大的,还会涉嫌触犯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聚众是指三个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去哄抢,而不是乌合之众的自发去哄抢。
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聚众(没有召集3人以上有目的去抢),但个人哄抢的猪肉价值几千元了(假如是苹果手机之类,价值上万呢),是否可以定盗窃罪?这还真是一个疑难问题,是立法概念混乱造成的(把盗窃与哄抢搞混了,反而不清晰)。目前为止,尚未见哄抢被定盗窃的。
作为老百姓也要明白,违法必究,法也责众。法律的价值导向是赏罚分明,培养善良风俗,譬如对于猪肉,帮助收拾的,属于无因管理,可给与一定费用奖励,对于哄抢的,则不但要治安处罚,还要追回猪肉,如果猪肉已经下锅的,则要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