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江苏宜兴。史大妈在马路上捡了个装有物品的纸箱,失主在追回纸箱途中车祸身亡。一审判决史大妈无须赔偿。原告上诉至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史大妈赔偿32万余元。史大妈说:“判决以后我们是不服的,因为我人也没见到,事情根本就不知道,我们家的条件非常差的。”马女士则说:“他们的态度太嚣张了,他们就觉得是白死的。她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这个报道,把双方的意见都摆出来了,相对平衡。从人情世故来说,失主之死,与捡纸箱是有关系的。如果不去捡纸箱,也就没有后面的追赶事故了(当然捡了纸箱,也未必会导致事故)。而被告认为,自己捡个纸箱,也没有想到会发生交通事故,那是意外。两种说法,听上去都有一定道理,也都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法律该如何来定论呢?结果,法官也有不同意见,所以一审判决无须赔偿,二审改判赔偿32万。
窃以为,本案的关键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即失主之死与被告捡纸箱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失主是因交通事故去世,且是事故全责,可见是因追赶太急、忘了交通规则所致。失主的死亡,交通事故是近因。而捡纸箱,则是造成死亡的诱因,或者是远因。捡纸箱与事故有事实上关联,但因事故而中断了因果关系。通俗地说,去追赶纸箱,一般情况下(如果遵守交通规则)是不会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原因是违章,故不能把此责任扩大化到捡纸箱的被告。所以说,本案二审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因果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事实上的有无关联,其次还要看该关联是否有法律价值。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带有法律价值判断的。譬如,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窃本身是违法犯罪的,故中断了车辆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还有小孩入他人车内被闷死案件,他人之车是不能随便进去的,故也会造成因果关系的中断。总而言之,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符合社会常识,坚持公义,这样的判决才会被社会接受,而不显得唐突。
就本案而言,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毕竟“我未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可惜的是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一审与二审都无法折中。法律本身还不够用。假如说法律能赋予法官酌定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金额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