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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佛山一名老太因多次在超市偷排骨,被挂牌“小偷,第三次偷”示众,坐在店门口约十分钟。超市负责人称,报警后,民警到场对老太口头教育;因家属不肯接受罚款,超市在老太及其家属同意下挂牌。

 

这新闻看的百感交集,元素很多:老太的贪小便宜,排骨的涨价,民警的训诫,超市老板的愤怒与杀鸡骇猴,就如一部演员在演的小电影。最后的结局则他们大概都没有想到,成为一个热搜新闻了,远传国内外。老太本以为坐个几分钟,也没多少人看到,就算了,没想到到处传开,都可以考虑主张肖像权被网络侵权问题了。

 

先说一下报道中的语焉不详的“罚款”。罚款一般是指行政处罚。但本事件中,应该不是公安对老太的罚款,因为民警已经口头教育了。应该是超市的店堂告示中的规定,譬如“偷一罚十(N)”之类的。其实,超市并没有“罚款权”。偷取排骨,对超市而言,是一种侵权行为。老太应该归还排骨,并且赔偿超市追讨排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这种费用也是很少的。

 

在法律上,假如老太确实第三次偷(二年之内),则多次盗窃已经涉嫌盗窃罪,应该立案追究。如果盗窃就这一次,则几块排骨的金额不大,是违法行为,应被治安处罚。所以,老太是面临两种压力,一个是被治安处罚的压力(口头教育后,事后还是可以依法追究的),一个是超市主张侵权损失的压力,尤其是后者要赔点钱。在这种情况下,老太继续省钱,同时为了平息超市老板的怒火,就同意挂牌示众了。宁愿不要面子,也不赔钱。

 

但这种即使“被害人”同意的挂牌,也是法律不许的,因为这违背了公序良俗。挂牌不仅是羞辱小偷人格问题,而是不能成为解决盗窃问题榜样。如果以后大家模仿,尤其是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挂牌,就成为私刑了。换言之,道德制裁解决不了法律纠纷,反而会生出新的法律问题。

 

对于违法问题,还是该法律惩罚。而超市老板的私力救济方法也要适当 ,譬如可把盗窃视频放在店里播放,以警示潜在小偷,并把老太拉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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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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