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财产问题,而对于人身规定甚少,譬如连姻亲亲等都没规定,故称其为离婚财产分割法,更为名副其实。解读8月12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知目前是典型AA制的婚姻法,财产上楚河汉界分明,男女财产法律上绝对平等。
然而,社会上男女还没有实际平等,无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还是男性占优。面对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却要求财产绝对平等,造成了男性更占优势,女性更处劣势。这样超前的法律,是不合实际的,亦未顾及民俗。
(1)婚姻法规定,小孩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俗中,都是随父姓居多,传宗接代,随母姓者寥寥。这种民俗固有可议之处,但反映了家庭生活以男性为主的现状。
(2)农村民俗,都是男方置房,女方带嫁妆,房子保值,而嫁妆容易消耗,如果离婚显然女方吃亏。
(3)女方容貌易衰,而男方容貌持久不变,一旦离婚,男方再找对象容易,而女方则难,此时若再无财产保障,则生活堪忧。钱钟书《管锥编全汉文卷三一》中说“男子五十,好色未衰,妇人四十,容貌改前。以改前之容,侍于未衰之年,而不以礼为制,则其原不可救”。故要以法律来保障婚姻稳定性,必须让男方离婚时付出高成本,否则的话离婚不可救药。
是故,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赋予女方多于男方的财产,才是实质公平。希望未来的婚姻法修改或婚姻法司法解释能调整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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