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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10月7日晚,浙江宁波奉化刘女士家的鸡舍内,有只巨大的猫头鹰在飞来飞去,吓死了一大批的鸡(鸡舍5000余只鸡,被吓死1800多只,损失10余万元)。“罪犯”是一只4斤多重的猫头鹰,被现场活抓,因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得放生。那么猫头鹰造成的这些鸡死亡的损失,如果赔偿呢?
古代法律还真有动物相害的赔偿规定。《唐律疏议》第206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疏】议曰:「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蹋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动物相害的,由物主赔偿减损的损失的一半,即动物的原有价值减去残值的一半。
现代法律亦有赔偿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又查各地的规定,譬如《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又如最近《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草稿)》规定“个人、财产和家禽受到伤害可申请补偿,人身伤害的损失补偿费为医疗救治费用的90%。家禽家畜死亡最高补八成损失。”
浙江省的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方法,网上没有搜到,但参照其他地方的规定,大致也是赔偿死亡家畜的80%,这个比古代赔偿实际损失的50%的价格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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