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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报道
没想到,“碰瓷”这一社会用语,竟然成为法律术语了,令人百感交集。尤其是“Peng Ci(碰瓷)”,音译简称“Peng
C”。“Peng C”里的C原指china(瓷器)。
”碰瓷“在民间常见的意思是,拿个很脆弱的瓷器,假装摔倒,以便讹诈。1888年5月14日的《申报》曾报道:讹诈之事,随地皆有。近有一种人,衣裳蓝缕,状似乞丐,手持酒杯,内以红糖调作烟膏状。如遇外来客商及乡间愚民,故作失手,向其索赔,名曰“碰瓷”。
今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作了法律定义: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对碰瓷,根据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处理。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可知,“碰瓷”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被分解为很多罪名。换言之,对于“碰瓷”,早有法律制裁,现在只不过是集大成而已。由此可知,碰瓷之面广,以致于不得不需要一个文件来专门规范了。呜呼,不知道以后,其他的诸如“仙人跳”“念秧”(来自聊斋志异),也出个专门的解释?
对“碰瓷”的法律理解并不难,主要是诈骗行为,且以制造交通事故为多(因为现在机动车与日俱增)。如果碰瓷既遂,那么涉嫌诈骗罪(上海诈骗罪的追诉金额起点是5000元)。如果诈骗未遂,则容易转化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譬如以武力威胁抢东西,则是强盗(即抢劫罪),乘机偷走、抢走东西(窃盗,即盗窃罪、抢夺罪),以对方酒驾等要挟掳财的(恐吓取财产,涉嫌敲诈勒索)。可见,人心坏了,罪行就丛生了。
至于“碰瓷”中的危险驾驶,《意见》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则大有问题。这种制造交通事故,明明是放任危险的间接故意,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显然是宽待了碰瓷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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