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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法院内审?就是在下级法院把审判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汇报,得到批复后,根据批复作出裁决。这样做的目的,初衷应该是让上级指导与监督下级办案,为下级的办案把好质量关。然而这样做,是与审判独立相悖的,而且架空了二审,使得案件事实上成为一审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任何裁决都应由受管辖的法院独立作出,而不应请示上级,上级也不应予以批复。上级与下级是审判监督工作,譬如上级审判上诉案件,或者提起审判监督等。现实中存在的内审制度,是司法行政化,即把审判机关当做行政机关来执行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内审”有悖于法律,所以相关的文件,外人难以获悉。但最近,网上则传出了两份文件。一份是《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指出“下级法院审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合议庭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对重大案件报告院长(分管院长)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专委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合议庭拟出电话稿报由分管院长审签后答复基层法院。”曝光后,该份文件,已被删除。

另一份则是贵阳中院对修文县法院内审报告的批复,同意一审对被告人的量刑等云云。这份落款为2020年2月20日的文件,足以证明内审的真实存在。这也许也是一些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原因。既然一审已事先向二审法院汇报,且得到批复,二审又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对于这种制度性行为,法官个人也是无法改变的。要改变的是法院系统的思路,即要信任每个法官都能作出公正判决,而不是走向行政化的司法,让上级来决定下级的审判结果。

上海知名法律人士游伟,也曾经发文《法院案件“内审制”应当休矣》指出:“从形式上看,上述法院发出的规范量刑裁量的“通知”,是为了有效控制基层及下一级法院对相关犯罪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分的范围,有利于防止量刑的过度轻缓倾向。但我认为,这种案件裁判前的“内审制”,却严重背离了审级独立的制度设计,事实上已经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们的上诉权、辩护权的侵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该见解是对的,内审无论初衷如何,弊大于利。尤其忽略了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不应以行政化方式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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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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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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