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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齐齐哈尔警方查获一起在“推特”(境外社交平台)上炫耀包养多名幼女案。
10月21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工作确定,在“推特”上的实际发文人为哈尔滨市某高校在读学生尚某某。其于今年5月注册4个“推特”账号,并随手标注位置为“齐齐哈尔”。6月以来,编造自己是中年男人,捏造包养“彤彤”“乖乖”“莹莹”三个未成年幼女等虚假信息,并持有大量境外网站下载的未成年幼女私密照片,其目的为圈粉营利。目前,尚某某已涉嫌违法犯罪,按照公安机关案件管辖相关规定,已将该人移交管辖地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从以上通报可知,尚某某涉嫌违法犯罪。但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尚未定论。因为案件的行为地在国内,而结果地在境外社交平台,取证略有麻烦(即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证据),而证据的多少涉及到案情定性。

通常,在网上发布不实消息,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主要有三种:一是“散布谣言”,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是“诽谤(他人)”,由于尚某编造的是关于其自身的虚假信息,而不是损害他人声誉,故不涉及诽谤。三是“寻衅滋事”,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尚某某应该是“散布谣言”的治安违法行为,治安处罚即可;情节还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因为该谣言主要涉及个人的违法犯罪(即若内容属实,亦是涉嫌强奸)。当然,此类谣言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有时会影响社会形象,但终究是关乎个人违法犯罪,不致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次,办理本案也存在取证、认证难: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一般是指扰乱国内的公共秩序,而本案造成的结果主要是在国外社交媒体上不良影响(即国外网络的公共秩序,国内网民看不到)。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

最后,无论哪里上网,网民都要遵纪守法,不要虚构不良信息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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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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