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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的野蛮滥用,已经蔓延到售楼处。到访的客户被无感摄影,并被区分,严重侵犯了客户的肖像权、个人信息,但是没人管。难道是因为管的人,自己没有被识别而触动吗?呼声这么大的民情,也没有人民代表去转达。看来,也只有因人脸识别出现大事件,才会被重视、被纠正。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多家售楼处有人脸识别系统。更有房地产业内人士称“类似的系统每一个公司都有”。以致于有“戴头盔看房”的小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还有字幕:“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原来售楼处为了区分“自然客户,还是中介客户”,就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对于自然到访的客户(即自己来看房的),证明房企的营销作用,对于中介客户(中介带来的),则要支付佣金给中介。由于佣金金额不小,中介又可能有猫腻,于是就偷偷地以技术来识别客户。

 

售楼处的这种无感抓拍的人脸识别,明显是违法行为,相当于在无形中盗取了客户的脸,不仅如此,还把客户作为资源分析,并保存了客户的个人信息。而一旦泄露,后患无穷。但是,目前法律对人脸信息的抓取与识别,并没有专门规定,譬如说对于非法人脸识别的,予以罚款或取缔经资格,以及销毁资料(不予销毁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空白,导致了人脸识别使用的无所顾忌。

 

目前,被人脸识别的市民,只能以《侵权责任法》来维权,起诉对方侵犯肖像权、个人信息等,要求停止侵权,销毁数据,赔偿损失等,但在实践中根本做不到,因为连被拍摄的视频都看不到,何以起诉?而且诉讼的成本很高,一般的人并无此动机。换言之,民事救济的途径达不到维权,以及制裁滥用人脸识别的目的。

 

所以,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人脸识别(包括其他生物技术识别)。该法律应该规定:其一、人脸识别的必要性,只有重要场所,为了公共安全,才可以采集个人信息,并做好数据保管工作。其二、未经许可的擅自人脸识别,尤其是商业性应用,予以巨额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资格。其三、对人脸识别技术以及设备的生产与销售,予以规范,有据可查,保证技术不被滥用(没有后门等),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其四、平衡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监控安全的关系。有了隐私的保护,才有尊严,不能一味为了安全,为点小事就予以人脸识别,那是不合比例原则的,譬如杭州动物园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即是如此,一家人去动物园旅游要被被人脸识别,忧心忡忡。

 

现在已经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但条文语焉不详,针对性、操作可行性不够,需要根据社会意见,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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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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