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报道,7月底,孟芳(化名)向宁波北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许峰(化名)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8月24日,北仑法院依法作出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离婚判决。其房产分割如下:“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房产分割清晰,而婚姻关系也似乎成为财产合同关系了。目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其导向不在于保护婚姻的稳定,而在于离婚财产分割方便,造成离婚的成本低,婚姻不稳定。事实上,婚姻是一个人身、财产的混合体,物质是基础,感情是灵魂,当没有感情,离婚固然正常,但在财产分配上应该适当倾斜女方,以保护女方权益。理由有三:其一、从经济上来看,社会还是男性占主体,而法律要求男女财产先行平等,造成女方事实上吃亏。其二、以生理而言,女性容貌易衰,而男性容貌持久,是故离婚后,男性再成家易而女性难,故对女方应有财产保障。其三、以家庭而言,男女分工不同,通常男主外,女主内,男有经济优势,女方独承生儿女之苦,且小孩通常随男方姓,可见家庭本不平等,女方又吃亏。所以,最高法院的婚姻法AA制,有失保护妇女之嫌。法律应规定,离婚应付出相应财产代价,以保证婚姻的实质平等。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