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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韩某是一名“饿了么”骑手。2020年12月21日,在送单途中猝死。韩某平时通过蜂鸟众包app接单。“饿了么”工作人员表示,他和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给予2000元人道主义赔偿。还说“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注册使用‘蜂鸟众包’APP,在注册时,平台都有相关的提示,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选择不再注册,如果一旦接受,则表示认可平台的相关约定。”据悉,蜂鸟众包与外卖骑手的格式合同约定,双方非劳动或雇佣关系。

根据经营模式,消费者通过平台向餐店下单,平台分配单子,让骑手去餐店取外卖并送给消费者,骑手获得报酬。在这个四个主体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餐点是餐饮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平台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平台与骑手是配单合同关系。但目前,“饿了么”的立场是,其是中介活动,骑手的猝死与其无关。

窃以为,平台一方面撮合信息,另一方面又指派骑手运输,故其法律角色,既是中介,也是运输者。而平台与骑手之间是通过协议形成的配单关系。其一、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平台对骑手没有人事管理权,也无须缴纳社保。其二、双方也不是纯粹的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只是提供劳务,一般不涉及管理以及品牌使用(而骑手有绩效考核,并着平台定制衣服等,像是员工执行单位职务)。实际上,这种配单合同关系,是把劳动任务发包者给众多不特定的劳务者,是介于劳动与劳务之间的新型的网络劳务关系。

对于此类新型配单关系,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地予以规范,而不是以滞后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去处理。目前的司法立场,基本是认定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不公平。譬如骑手撞人,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骑手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实际上,根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骑手以平台名义送外卖(名义使用),平台也是受益人,故造成损失,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同理,骑手猝死,平台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可以参照工伤一定比例打折给付)。这样的权利义务才是平衡的。在法律没有规范之前,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特点,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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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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