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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劳动合同是律师的基本技能,因为法律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概率最高的就是劳动争议了,或是对解雇不满,或是工伤,或是利益冲突,或是泄露商业秘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把劳动合同分为两个版本,一个是工人版本(篇幅是一页纸),一个是管理层版本(篇幅是两页纸,如果正反面打印也是一页纸)。这两个合同,经过多次的仲裁与诉讼,久经考验,常青不衰。
为何工人的劳动合同,只需要一页纸?这一页纸上重点写什么呢?答案是,第一管理方便,一页纸一面了然,第二、工人也不喜欢长篇累牍的合同,长了反而不信任,没人会去钻研长合同。第三、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条文就不必在合同上重复引用了。第四、工人的情况相对简单,他们关心的是岗位、工资、期限、加班费、工伤年休假(包括社保),这几点写上去,足矣,而且体现关心。尤其是工伤条款,要重点提醒。一旦发生工伤,是劳资双方的损失。对于特殊岗位,还要投意外保险,分散风险。第五、资方对工人的要求是,诚实劳动、不闹事,所以合同中写清几个“必要”的解雇条件,冒名顶替的、提供虚假简历或文凭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的、隐瞒身体有病的、严重违反纪律损害公司权益的。
有一次,客户强烈要求我加一个解雇条件,即在公司里打架的一律除名。我解释道,这个还要看打架造成的后果的。如果被治安拘留以上的,可以除名,如果没有被处罚或者只是被警告、罚款,则除名过于严厉,劳动仲裁结果难料。但客户强调,公司里青壮男子多,如果打架不除名,难以管理。为此,合同就加了这条,然后到处广而告之,在员工手册与公告栏中强调“打架一律除名”的规定。后来,发生几起打架事件,都除名了。劳动仲裁委与法院该条款的合理性,原来也怀疑的,认为应该视打架的程度来决定开除是否合理。但是看到这是一条劳资双方明知的底线,而且沿袭多年,于是也认可了该条款。重罚之下,后来公司里的打架也极少了,个别的过失伤害并非故意行为,不算打架。
管理层的劳动合同,则是两页纸,多出的一页是额外的约定。主要六个方面:其一、保守商业秘密,如果泄密要支付违约金,保守秘密是终身的(除非秘密已进入公众领域)。离职以后可以说公司的八卦(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管辖范围),但不能说东家安身立命的工作秘密。第二、竞业限制,限制一下高管的就业。要写清楚限制的范围,列举“包括但不限于”的竞争公司,但也不能太扩大,那会影响条款本身效力的。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不但要追回补偿金,还要索赔损失。第三、服务期,这条比较简单,曾经专业培训的可约服务期,提前离职的,须按比例赔偿损失。第四、利益冲突。这条很实用。很多高管或其直系亲属在外面开公司,与本公司产生利益冲突,故约定高管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私人事务,必须事先汇报,否则一旦发现则利益冲突公司的所得利润归公司,公司可以实时解雇该高管。第五、知识产权,即高管在职期间的智慧产权归公司,离职以后亦是不得侵犯与利用。第六、反腐条款,就是高管利用职务的任何索取、收受或者提供利益,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司对违法者可除名,以防止假公济私。
工人与高管的不同,是工作性质决定的,高管的薪水高、知道的也多,故限制也多,这是合理平衡的。放眼看去,现在市面上,劳动合同普遍很多页,而且很多附件,譬如保密附件、反腐附件等一大堆。其实,文件一多,人家就未必去重视了,效果未必好,就如法律要简明,法网太密,反而会破坏法律的威信。好的东西,总是简单实用的,花里花俏的总是外强中干的。后来,去翻了一下下港台的劳动契约、雇佣合约,也基本是一二页,而且以劳动者的权利为主,对职员的处罚条款很少,一般只有终止合同的约定。何故?因为他们劳动法很完备了,不需在合同上重复啰嗦了,只要约定对该劳动者的特别部分即可。显从合同体例也可以看到劳动环境、法治状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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