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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法律首先治理的是官吏。违法的官吏必须予以制裁,否则会给社会造成“法律不约束官吏”的错误认识,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信。法律面前的官民不平等,也会造成老百姓也不愿意去遵守法律。

河南济源书记掌掴市政府秘书长一案,打人者官威十足,视下属为无物,羞辱殴打之。如此领导,德不配位。在舆论发酵后,终于被免职了。但是,免职并不能代表免去其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在古代有“官当”制度,譬如唐律疏义中的规定,免职可以抵罪(乌纱帽的法律价值),但现在社会讲求的是人人平等,已经没有官当制度,而是违法必究,不是免职后就一了百了。

在法律上,上级殴打下属,是假借职务的殴打行为,应该从重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案,曾经报警,但不了了之。被打的秘书长家属尚娟在举报信中说“11月15日,我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做完笔后,民警表示,事关重,需要请示领导。但今,公安部门一直没有任何说法。”再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根据法律,该案的正确处理办法是,派出所传唤书记做笔录,如果书记否认殴打,则要询问在场的其他领导做证人笔录,固定事实,依法作出处罚。但实际上,这些都没有发生,法律一旦碰到领导,就绕了弯。所以直到现在,官方都没有正式确认“掌掴”的事实,何故?因为还没有进行基本的法律调查程序。不可否认,去调查处理上司在权大于法的社会是难的,权力会阻碍法律的正确施行,甚至会打击报复正当的执法者,但这绝不是方向。如果还是刑不上大夫、治安管理处罚法不管领导,那么社会依旧是人治社会,与依法治国是相悖的。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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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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