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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房山区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男方补偿女方(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款五万元。《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个五万,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额外”补偿给做家务女方的,体现的是实质公平。众所周知,现在社会的还是男性主导,看看各单位的领导,男的占多数,女的比例低即可知。而在家庭生活中,女性的生育与抚养任务很重,也会让女性失去事业机会。所以,离婚时,男女双方平分财产,表面上看上去很公平,实质上并不公平,对女性略偏重才是真正的公平。

就全职太太来说,补偿劳务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对其劳动的尊重,更深一层的则可看作是对女性未就业而导致能力降低的弥补。因为女性长期从事家务,对外缺少接触,再就业能力弱,故离婚的时候需要扶持一把。又,就再婚而言,也是男方容易女性难,为将来的生活计,给女性“额外”补偿并不为过。法院的补偿判决会是个趋势。

至于补偿的标准,多少金额为合适,则要看具体情况。窃以为要考察以下几个因素:其一、男女双方的财产等状况,尤其是男方的补偿能力。其二、女方劳务的长短以及照顾对象多少等。其三、离婚后女方再就业的能力等。综合以上,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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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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