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曝出,北京天文馆一副研究员骚扰多名女性,遭团队驱逐后致歉。2月24日晚,星缘山风队自曝家丑,称团队创始人詹某曾骚扰队内多名女生,包括在公共场合伺机触摸敏感部位等恶劣行为。对此,詹某于25日在个人微博上致歉,承认从2013年至今,他在若干次户外观星及其他活动中,对大约5位女性进行了性骚扰。这是自己努力回忆的结果,不排除还有实在想不起来的。
星源山风队的自曝家丑,是有勇气的,也保护了潜在的被害人。同时也是谨慎的,是分析评估后的结果,认为詹某的行为是长期、有意识的性骚扰,而不是偶然、无意识的触摸。接着,詹某将面临着法律追究。
在法律上,性骚扰与猥亵概念是不同的,两者存在重合,学说对于两者的区分争议不休,尚无清晰界限。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司法实务中,肢体接触的性骚扰一般会被认为是猥亵,而被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未有肢体接触的语言、行为、图文调戏等,会被认为是性骚扰。
台湾《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詹某面临的是治安处罚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治安处罚,詹某是连续犯(连续几年性骚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连续犯是从最后一次起算六个月。如果之前的作案,每次间隔六个月以上,或者最后一次已经超过六个月,都不再处罚。实践中,处罚的都是短时期内频繁作案者,前账后账一起算总账。本案因此时间很长,已经难以续上追诉期限而追究了,但查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关于民事侵权,对于性骚扰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损失是主要是精神损害,以及因之求医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若在此期间,可以主张权利。
在团队活动中,要警惕被性骚扰,并及时披露,以予预防。本案从2013年开始到现在2021年,都八年了,八年中又有多少忍受与被害?!很多性骚扰者是惯犯,被害人早点有勇气站起来,能早日给对方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