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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常识。譬如,掌掴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应予以治安处罚。

然而现实中,执法碰到官民矛盾时,往往难以做到一视同仁。老百姓殴打官员,必定会被依法处罚,而官员打人未必会处罚。远的不说,近来就有河南的某市书记掌掴下属,没有看到被治安处罚;重庆的一个镇书记掌掴老百姓,也不予处罚。这样的双重标准,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信。如果法律不能帮助弱小,其存在意义在何呢?

重庆的当事人网上发帖实名举报镇书记掌掴,巴南区委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通报说:“刘忠杰(镇书记)被激怒,双方发生抓扯,刘忠杰握着手机的右手打到高树英左脸上,并骂了脏话”;“双方分开后,刘忠杰见李某修等人在打电话,为防止其邀约他人扩大事态,遂将高树英背包里的2部手机强行拿走,另一名工作人员拿走李某修的1部手机”;“东泉派出所经调查认为,高树英、彭某等人扰乱镇政府办公秩序,刘忠杰在制止过程中,双方发生推搡抓扯,但鉴于情节轻微,均不给予治安处罚。” “其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巴南区纪委已对刘忠杰进行立案审查。”

这个通报的基本事实是调查清楚的,即镇书记打人、辱骂,且抢手机,但处理结果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认为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让社会理解。掌掴、骂人、抢东西,典型的治安违法行为,何来情节轻微?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民间纠纷、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和解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案并非民间纠纷,相反是有职权的官员殴打群众,应该从重处罚才是。却定为违反群众纪律,法律的严肃性去哪了?

法律碰到官员就绕弯,执法者不依法处罚官员,悲哉。任由下去,则恐官员打人会成为特权。法律威信也将是越来越低。这明显与依法治国相悖。依法治国首先就是治吏。官员首先要表率遵法,违法犯罪的应一律予以追究,如此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从而做到社会普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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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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