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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发现自己在慈溪空置的别墅,被人搬进去拍电视剧,遂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日前,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驳回原告以“侵犯隐私权”的200万元诉请,认为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私密信息的物品。法院还认定,物业公司准许其在房屋内拍摄,并收取剧组场地租赁费和赔偿费用,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判决大体正确,保管人物业公司为了自己利益,擅自让剧组进入业主空置房屋拍摄,造成装修损失,故要赔偿财产损失以及房屋占有费(类似租金)。剧组与物业是共同侵权人,侵犯了业主物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而法院没有判决支持隐私权,认为房屋里面没有个人隐私,是对隐私权的狭隘理解。就本案而言,长期公然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实际上是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先前的案例,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认定主要是“强行侵入”与“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两种类型,故本案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其实,这种公然的侵入,时间长且损害房屋,其社会危害性是不亚于前面两种类型的,是可以指控犯罪的。物业开门揖剧组,亦是严重的背信行为。

所以,法律应对非法进入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对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查“隐私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显然,房屋是业主不愿意被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故无论是否改变装修,房屋一旦为业主所有,就不得擅自进入,尤其是进入主人的卧室等,无疑是侵犯隐私空间的。本案中剧组不但进入,而且睡在业主的床上拍戏,更是让业主不安了,以后睡在那床上会有如何感觉?在这里,需要宽泛理解隐私权,侵犯隐私空间,造成他人不安宁的,即是侵权。本案的特别之处是,业主没有去住过该房屋,里面没有业主的东西,但没有业主的东西,不等于别人的卧室可以随便进入了(本案是说里面没有业主个人的东西而不侵权,是以果溯因的危险逻辑,等于给非法进入开了一个侥幸的后门,实际上无论里面有没有东西,都不得进入,阑入就要承担责任,这才是法律的价值导向),所以还是认定侵犯隐私为宜,只是侵害的情节略轻,赔偿可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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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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